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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热点新闻的看法  

2017-09-06 10:53:32|  分类: 正经说话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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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在朋友圈发过“罗笑笑事件”的看法,被一些朋友怼了。不是探讨、辩论,而是怼。为什么呢?除了老孙等等是站在个人角度稍微客观的发表主观意见,其他会有人直接发表主观意见并意图让我顺服,而且让我顺服的点非常奇怪——你站着说话不腰疼……

今早,再次经历了这样的事件。就是在朋友转发了榆林孕妇自杀事件的时候,矛头指向家属,指责丈夫及家属不顾孕妇感知的自私及无知。下面一票准妈妈们积极响应,骂丈夫家属的过失。于是我发表了一句:主要责任人在孕妇。结果,就遭到当妈妈的朋友和当准妈妈的罗大头的反驳了——错,不是反驳,应该是怼。因为他们还是用那个让我无法顺服的点来怼我——站着说话不腰疼,你没经历过那种凌迟般的疼你不知道那刻有多难捱……于是我适时住嘴了。但是心里有话却不能说憋得慌,又不想因为一个社会新闻而间离了和好友们的关系,所以,我选择在博客上写下我此刻对此事的看法。以作记录。过一段时间回头看,看看届时我的思维方式和观念跟此刻有什么不同,仅此意义。

我的观点是:
孕妇在此事件中,是主要责任人。她对她的自杀行为及造成临产儿死亡负全部责任。刑法有云: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。而此刻,孕妇在不顾及其生母的身份、不顾及胎儿临产、新生命即将与此世见面的事实,故意、独立剥夺其她腹中孩儿生命的行为,在我看来,除了自杀不值同情外,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,“非法”的定义法律有具体解释,但是我这里她就是非法,因为她以主观意愿决定了她孩子的生死——临产儿是否属于生命这一论题不在我此次考虑范围内。我把他看成有生命的人。仅此而已。

孕妇具备行为能力,可独立思考、行为。因分娩镇痛导致其承受巨大痛苦,这一点我不否认,也不质疑,因为我没有怀孕、生产过,所以我对孕妇所要承担的巨大痛苦,表示100%的不质疑。但是,因为其承受巨大疼痛,向家属商议剖腹遭拒,两次未果后即寻死,该作为不应被同情。我妈妈曾经跟我说过:如果一个母亲,在生产时候没有遭遇过那么大的痛苦,她母亲的名称只能代表其是一个生产者。只有经历过那种剧烈疼痛,那声“妈妈”才是母亲的一个刻骨的印证。虽然有些偏激,当母亲不一定非得承担巨大痛苦。但是因为剧痛就终止自己的和孩子的生命,这一点不值得同情。办法是人想出来的。因为授权书签署导致自己无法直接要求医院进行剖腹,但是如果取消授权呢?向他人求助呢?甚至报警呢?因剧痛导致当时无法正常思考、想办法,这一点我理解。但是就此结束生命,我不理解。

家属行为遭抨击这一点无可厚非——医学知识的欠缺、不知道什么才是真的好、无知……等等让他们没有作出旁人觉得正确的决定,导致他们失去亲人和后代,这是他们错误决定导致的后果。而人做错事之后第一反应是在外界身上找原因,这是出于人类的本能,他们质疑医院,是出于人性本能。对于他们污蔑也好、巡事实足迹寻医院之责也罢,都出于本能。换做我,我也会这样。因为,人死灯灭,所有的所有都无意义。那么,污蔑、追责,是活着的人仅能转移悲痛的唯一方式——至少目前看来只能如此。难道,你让一个失去妻子和孩子的父亲,在刚刚面临如此巨大的痛楚的时候,还要当着那么多外界关注的压力,承认——是我害死了我的老婆跟儿子吗?扪心自问,有几人可以如此坦荡承认自己杀人、或者是杀人同谋?但是,这个丈夫、父亲,因他的过失导致的这一切后果,他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。

医院频频丢出视频、复印版证据来力证清白,对于一个机构来说,稍显无情,但绝对合理。但试问哪个国家的制度、政策又是完善的呢?每次重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变更,是以大众普遍性作为对象的。此次事件,是个列,但想必会在相关业界引发反思。这具备推动政策完善有一定意义。意义多大,我就不知道了。

最近我过于强调自我。应该说个体。我的行为被一些外界所限制,我不乐意,但是我必须得上班。这是我个人综合判断后作出的行为,是自我 行为。但是身边的人,总是讲我作为一个执行者,而忽视了我才是我行为的决策者。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,但是我就是不愿意让别人做我 行为的决策者。所以最近我拒绝了好多人。可能会让我难相处、没朋友吧。又如何呢?我的人生,我不能绝对做主,但是我想在我能做主的 时候,尽量做主,因为后来的日子,情非得已跟无可奈何会越来越多。

现在我的想法只有这些。不知道过一段时间,我的想法会不会跟此刻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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